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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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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實施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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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3
三、藥品經收容人依需求提出申請(需檢附醫師診斷書、處方簽、藥品名 稱、數量)會衛生科核准後,得由家屬親送並需身分證影本留存,並 於藥品登記簿簽名,以示負責,經由門衛或接見室依規定送入。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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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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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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