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實施方式:
(一)送入飲食:
1.送入之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 2 公斤。
2.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物品、妨害機關紀律者,
不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3.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
者,不許送入:
(1)茶葉。
(2)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
(3)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
、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4)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
入。
(5)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
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6)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
用之飲食。
4.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5.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告知檢查方式及
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6.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禁止送入菜餚、物品;符合接見條件,
並已辦妥接見登記者,雖未與收容人接見,仍准其送入菜餚、物
品。
7.送入飲食者,應於接見送物單上,詳載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
、送入物品名稱、數量、與收容人之關係,以及購自何處,未註
明購買處所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
8.送入之飲食,以透明塑膠袋分裝並先行解開,以利檢查。
9.送入之飲食,檢查人員應予檢查並告知檢查結果。如未符規定,
應即退還寄入者,符合規定者,於接見結束後交收容人簽收確認
。
(二)送入必需物品:
1.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舉之品
項及數量之必需物品,須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
,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或於接見時送入。
2.枕頭、牙膏、墨汁、墨水、草紙(衛生紙)為「無法檢查」或「
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破壞原有外觀」者,不許寄入;但經告知檢查
方式及可能結果後,收受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申請寄入。
3.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須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
准後,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或於接見時送入。
4.凡郵寄或接見送入物品,應將所申請之「包裹明細單」黏貼於包
裹封面。
5.於接見室送入物品,經登錄後,收容人確認寄件人等相關資料決
定收受時,於簽收捺印後當場拆封檢查發放。
6.送入或寄入之書籍、雜誌應予登錄,並於書籍封面書寫收容人姓
名、刑號,送交教導科檢查經蓋檢查章後,再發予收容人。
7.寄入物品如與包裹單所載品項、數量不符時,由收受者提出書面
報告自付郵資退回或自願銷毀;寄入物品經檢查如涉及違法時,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