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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辦理送入收容人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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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方式:
(一)送入飲食:
      1.送入之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 2  公斤。
      2.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物品、妨害機關紀律者,
        不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3.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
        者,不許送入:
     (1)茶葉。
     (2)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
     (3)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
          、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4)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
          入。
     (5)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
          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6)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
          用之飲食。
      4.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5.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告知檢查方式及
        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6.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禁止送入菜餚、物品;符合接見條件,
        並已辦妥接見登記者,雖未與收容人接見,仍准其送入菜餚、物
        品。
      7.送入飲食者,應於接見送物單上,詳載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
        、送入物品名稱、數量、與收容人之關係,以及購自何處,未註
        明購買處所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
      8.送入之飲食,以透明塑膠袋分裝並先行解開,以利檢查。
      9.送入之飲食,檢查人員應予檢查並告知檢查結果。如未符規定,
        應即退還寄入者,符合規定者,於接見結束後交收容人簽收確認
        。
(二)送入必需物品:
      1.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舉之品
        項及數量之必需物品,須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
        ,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或於接見時送入。
      2.枕頭、牙膏、墨汁、墨水、草紙(衛生紙)為「無法檢查」或「
        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破壞原有外觀」者,不許寄入;但經告知檢查
        方式及可能結果後,收受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申請寄入。
      3.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須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
        准後,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或於接見時送入。
      4.凡郵寄或接見送入物品,應將所申請之「包裹明細單」黏貼於包
        裹封面。
      5.於接見室送入物品,經登錄後,收容人確認寄件人等相關資料決
        定收受時,於簽收捺印後當場拆封檢查發放。
      6.送入或寄入之書籍、雜誌應予登錄,並於書籍封面書寫收容人姓
        名、刑號,送交教導科檢查經蓋檢查章後,再發予收容人。
      7.寄入物品如與包裹單所載品項、數量不符時,由收受者提出書面
        報告自付郵資退回或自願銷毀;寄入物品經檢查如涉及違法時,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