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9:5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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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觀察勒戒人依法不得送入飲食,僅能(寄)送入物品。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