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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 4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依據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11 條規定,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 但飲食不得送入。本所依法限制受觀察勒戒收容人飲食不得(寄)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