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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 4
四、受觀察勒戒人依法不得送入飲食,僅能(寄)送入物品。
民國 99 年 11 月 05 日修正
4
四、受觀察勒戒人依法不得送入飲食,僅能(寄)送入物品。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訂定
4
四、受觀察勒戒收容人不得(寄)送入飲食,僅能(寄)送入必需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