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36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24 日
10
十、檔案應用完畢,本分署檔管人員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性
    及是否有不當破壞情形;如有污損、破壞等不當使用情形,應於檔案
    應用簽收單註記後,依檔案法第 26 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