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辦理檔案法第 17 條至第 21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有關 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開放應用服務(以下簡稱檔案應用 ),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