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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7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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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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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
4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第四條之規定召開防制人口販運協調聯 繫會議,其請求檢察機關協助時,檢察機關應予協助。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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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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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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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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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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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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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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