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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7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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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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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
27
二十七、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經依法沒收之犯罪所得及追徵之價額 ,經法院判決確定者,檢察官執行時,應簽發處分命令,將其撥 交內政部設立之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金專戶,作為補助人口販運 被害人之用。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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