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22:4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
27
二十七、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經依法沒收之犯罪所得及追徵之價額
        ,經法院判決確定者,檢察官執行時,應簽發處分命令,將其撥
        交內政部設立之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金專戶,作為補助人口販運
        被害人之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