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檢察官於人口販運案件偵查終結或到庭實行公訴時,不得在所製作 之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 論告書等書類內揭露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照片、影 音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對被害人之姓名得以代號稱之, 當事人欄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等,得記載「詳卷」代之,以 免被害人之身分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