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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8
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
一、點次變更。
二、參酌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爰增列「照片」、「影音」等文字。
民國 98 年 06 月 26 日
參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檢察機關辦理妨害性自主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點之規
定,明定檢察官於相關書類不得揭露人口販運被害人之身分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