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8
十八、檢察官對人口販運被害人之訊問,應以懇切態度耐心為之,並得依
      本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
      音、影像傳真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方式將被害人與被告隔離
      。
      被害人於境外時,檢察官得經法務部請求外交部協助,通知被害人
      於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內,利用聲音、影像傳真之科技設備為
      訊問。
民國 98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18
十八、檢察官對人口販運被害人之訊問,應以懇切態度耐心為之,並得依
      本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
      音、影像傳真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方式將被害人與被告隔離
      。
      被害人於境外時,檢察官得經法務部請求外交部協助,通知被害人
      於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內,利用聲音、影像傳真之科技設備為
      訊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