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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
15
十五、檢察官於接獲內政部移民署通知,經安置保護之人口販運被害人,
      有擅離安置處所、行蹤不明或違反法規情事,經依本法第十七條第
      一項之規定廢止其居留許可,並擬遣送出境時,應即訊問該被害人
      ,並採取必要之偵查作為,儘速對該被害人所涉案件偵查終結。
      檢察官對前項被害人以證人訊問時,應親自為之,並命具結,且應
      全程連續錄音、錄影。
      檢察官認前二項之被害人無訊問或為其他偵查作為之必要時,應通
      知內政部移民署進行遣送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