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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7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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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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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
14
十四、檢察官於訊問人口販運被害人後,認其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應 將其交由案件移送之司法警察機關執行安全護送工作。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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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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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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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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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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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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