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23:39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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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檢察官於訊問人口販運被害人後,認其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應
      將其交由案件移送之司法警察機關執行安全護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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