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經司法警察機關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並依第七點之規定安置者, 檢察官於偵查過程中,認其非屬人口販運被害人時,應即通知原移送 機關,將其由安置處所移出,並依法為必要之處分。經司法警察機關 鑑別非屬人口販運被害人而收容於收容處所者,檢察官於偵查過程中 ,認其屬人口販運被害人時,應即通知原移送機關,依第七點之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