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含有前 點第一項各款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智財分署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 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