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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
3
三、申請案件之受理,依申請應用之檔卷性質,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業
    務承辦單位辦理檔卷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辦理
    檢調,並擬妥准駁決定函後,簽陳本監權責長官核示。申請案件之准
    駁,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 15 日內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
    長時間不得逾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