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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3
三、申請案件之受理,依申請應用之檔卷性質,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業
    務承辦單位辦理檔卷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辦理
    檢調,並擬妥准駁決定函後,簽陳本監權責長官核示。申請案件之准
    駁,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 15 日內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
    長時間不得逾 15 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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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案件之受理,依申請應用之檔卷性質,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業
    務承辦單位辦理檔卷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辦理
    檢調,並擬妥准駁決定函後,簽陳本所權責長官核示。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 15 日內決定;必要時,得
    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 15 日。
民國 97 年 11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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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案件之受理,依申請應用之檔卷性質,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業
    務承辦單位辦理檔卷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辦理
    檢調,並擬妥審核通知書後,簽陳本所權責長官核示。
    申請案件之准駁,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 15 日內決定;必要時,得予
    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 15 日。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
    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