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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7 18:49
現在位置:
廢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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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8 日
第 20 條
被害人經司法機關認無繼續協助偵查、審理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協調相關 機關、民間團體聯繫被害人原籍國(地)之政府機關、駐華使領館或外國 機構、非政府組織或其家屬,儘速安排將其安全送返原籍國(地)。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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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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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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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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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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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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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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