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4:05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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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至本分署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
    分證明文件,完成登記程序後,始進入本分署檔案應用處所。本分署
    業務承辦人員將檔案交付申請人,應確認數量無誤後於『檔案應用簽
    收單(附件四)』簽名。
    申請人應用檔案原件時,應由承辦人員陪同為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