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7
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
調整文字描述,以臻明確
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
一、統一修正「檔卷」文字為「檔案」,「(檔案)閱覽室(處所)」用詞為「檔案
    應用處所」,俾使用語一致。
二、調整文字。
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點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