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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7
七、申請人至本分署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
    分證明文件,完成登記程序後,始進入本分署檔案應用處所。本分署
    業務承辦人員將檔案交付申請人,應確認數量無誤後於『檔案應用簽
    收單(附件四)』簽名。
    申請人應用檔案原件時,應由承辦人員陪同為之。
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修正
7
七、申請人至本分署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
    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填寫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四),完成登記程序
    後,始進入本分署檔案應用處所。
    申請人應用檔案原件時,應由承辦人員陪同為之。
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修正
7
七、申請人至本分署應用檔卷時,應出示核可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
    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填寫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四),完成登記程序
    後,始進入本分署檔案閱覽室。
    申請人應用檔卷原件時,應由承辦人員陪同為之。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8
八、申請人至本分署應用檔卷時,應出示核可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
    分證明文件,並依規定填寫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三),完成登記程
    序後,始得進入本分署檔案閱覽室。
    申請人應用檔卷原件時,應由承辦人員陪同為之。
民國 98 年 12 月 03 日修正
8
八、申請人至本處應用檔卷時,應出示核可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
    證明文件,依規定填寫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三),完成登記程序後
    ,始得進入本處檔案閱覽室。
    申請人應用檔卷原件時,應由承辦人員陪同為之。
民國 97 年 10 月 15 日訂定
8
八、申請人至本處應用檔卷時,應出示核可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
    證明文件,依規定填寫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三),完成登記程序後
    ,始得進入本處檔案閱覽室。
  申請人應用檔卷原件時,應由承辦人員陪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