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對於尚積欠勒戒費用再因他案入本所收容者,就其保管金(及勞作金 )結存狀況,每週查核 1 次為原則,須經提詢其本人簽立同意書, 同意保管股扣除其保管金之部份(及勞作金),以繳納前積欠之勒戒 費用直至繳清或出所;而承辦人員將統一收據收執聯交由合作社作帳 後轉發給繳款之收容人;若不同意扣款清償者,則仍依行政執行法所 定之方式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