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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辦理血緣關係鑑定案件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受驗人係指非涉刑事案件,為釐清與他人血緣關係之當事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為受驗人時,應經法定代理人、權責機關
或權責機關所委託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協助申請鑑定,並應陪同到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