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21:06
現在位置:
廢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0 日
第 4 條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指定績優之主任檢察官、實任或試署檢察官,在新派 任候補檢察官之前六個月候補期間,負責指導各候補檢察官辦理前條第一 項偵查、執行或實行公訴案件。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1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