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試署檢察官所在檢察署人事單位,應於候補檢察官候補滿四年、試 署檢察官試署滿六個月時,通知候補、試署檢察官屆期辦理書類送審之最 終期限,候補、試署檢察官經所在檢察署人事單位通知後,送審期限屆滿 前二十日仍未自行選取書類送審者,所在檢察署人事單位應簽請檢察長以 電腦隨機抽樣方式抽取辦案書類二十件,依第九條、第十條方式送審查, 毋須經當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