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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30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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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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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
8
八、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 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憲法法庭判決
0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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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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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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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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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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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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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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