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 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公務員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 千元。 公務員參加第一項活動,如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 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