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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14
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
點次變更。
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
一、規定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稿費之限
    額及標準,以資明確,同時避免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等第三人藉此方式賄賂。
    由於公務員參加公部門所辦理之上開活動,其收受費用標準,仍受「軍公教人員
    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等相關政府法令規定之規範限制,而其數額乃較
    本點規定為低,故本點規定主要在規範參與私部門活動部分。
二、參考立法例同第二點說明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