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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14
十四、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
      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公務員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
      千元。
      公務員參加第一項活動,如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
      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
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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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
      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公務員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
      千元。
      公務員參加第一項活動,如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
      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