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除借用宿舍及住居地距離本所 1,000 公尺以內員工,不予補助外, 依下列標準分段核發: 第 1 段:住居地在基隆市區及臺北縣瑞芳鎮,按 1 段公車票價核 發交通補助費。 第 2 段:住居地在臺北縣市內中程者,按 2 段公車票價核發交通 補助費。 第 3 段:住居地在上列以外其他縣市遠程者,按 3 段公車票價核 發交通補助費。本條每段公車票價為新台幣參拾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