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被告未按時到院服藥或參加團體心理治療者,醫療機構應即通報
本署觀護人追蹤。被告發生下列情形,醫療機構得即行結案,通
知觀護人停止治療之委託:
(一)死亡。
(二)因犯罪入獄。
(三)治療期間,尿液呈毒品陽性反應,或因非法使用毒品,經檢察
官撤銷緩起訴處分者。
(四)治療期間,連續超過七天以上未到院服藥,或三次以上無故未
參加團體心理治療者。
(五)因病住院超過一週,經醫師評估病情認須終止者。
(六)有販毒行為者。
(七)對治療機構或人員有暴力、恐嚇、威脅等言行者。
(八)其他違反緩起訴處分之命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