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密責任 (一)廠商及駐點人員對於工作中所持有或知悉本部之資訊系統作業機密 或敏感性資料,均應善盡保密義務及責任,非經本部權責人員同意 ,不得擷取、持有、傳遞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給無業務關係之第三人 。 (二)駐點人員應簽署本部資訊處所訂定之保密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