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受理陳情請願案件,應以和藹懇切之態度予以說明或答復,對於涉及 具體案件之說詞用語,尤應謹慎,以免引起爭議或逾越法定權限,如 有急速處理之必要時,應即報告召集人、所長或法務部作妥適處理。 陳情請願事項有保密必要者,應不予公開。 陳情請願事項涉及公務人員職務上應守秘密,或其他不宜說明之事項 者,即不予說明或答復,但應詳述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