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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職業訓練實習材料及實習成品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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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習材料之收入及領用情形,應依其規格及數量填具收料單(如附表
    一)、領料單(如附表二),並記錄於教學日誌。
    應按月製作實習材料收發結存月報表(如附表七),並陳送機關首長
    核閱。
    實習材料為危害性化學品或具危險性之物品應妥為標示及列冊專櫃管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