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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資訊安全管理文件規範
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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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部資訊安全紀錄管理程序如下:
(一)填寫及保存紀錄時注意事項:
      1.各紀錄由該文件維護人員負責保管與維護。
      2.紀錄應保持易於查詢、閱讀、識別及取用。
      3.紀錄之保存年限應符合相關法令法規之要求,如無其他規定,應
        至少保存二年。
(二)紀錄表單格式之設計及變更依第七點第一款填寫「文件訂定/修正
      /停止適用申請單」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