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5.15 22:5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宿舍借用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4 月 09 日
17
十七、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將該宿舍各項設備及所借公物逐項點交清楚
      ,如有短少或損壞,應負賠償之責。借用人遷出後,如有留置於借
      用宿舍之物,於五日內不搬離者,視為廢棄物,由本所處理,不得
      有異議。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