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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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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宿舍借用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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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宿舍借用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
13
十三、調、離職或退休人員應在離職或退休後 3 個月內遷出宿舍,受撤 免職處分人員,除經機關長官核准外,應於 1 個月內遷出。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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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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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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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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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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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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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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