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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9 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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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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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4 日
第 4 條
法醫師繼續教育之積分每六年不得少於一百二十點,並不得連續二年無積 分。 第二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課程之積分,合計應達二十四點。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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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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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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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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