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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未結案件加強清理方案
廢止日期:民國 97 年 05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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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勵替代役役男部分:
(一)獎勵標準:每月工作績效評鑑為A級,且無罰勤、申誡、記過以上
      之情形者,核給榮譽假 4  小時。但所配置之執行股,當月結案件
      數未達基本結案件數 80 ﹪者,得取消榮譽假 4  小時,並得罰勤
      4 小時。
(二)報結量獎勵部分:
      1.當月結案件數扣除基本結案件數,達上月未結件數百分之三且達
        基本責任額者,核給榮譽假 4  小時。
      2.當月結案件數扣除基本結案件數,達上月未結件數百分之六且達
        基本責任額者,核給榮譽假 8  小時。
      3.當月結案件數扣除基本結案件數,達上月未結件數百分之九且達
        基本責任額者,核給榮譽假 12 小時。
(三)配置執行股績效前五名者:
     1.第一、二名核給榮譽假 12 小時
      2.第三、四名核給榮譽假 8  小時
      3.第五名核給榮譽假 4  小時
(四)未配股之替代役役男,前四名由所配組、室主管共商核定,其獎勵
      如下:
      1.第一名核給榮譽假 12 小時。
      2.第二名核給榮譽假 12 小時。
      3.第三名核給榮譽假 8  小時。
      4.第四名核給榮譽假 4  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