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涉及下列各款罪嫌,且被害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或被害金額或所獲利益 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應認定其涉嫌重大經濟犯罪: 一、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 二、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之罪。 三、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