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避免可能與其他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規定有所區隔,明定為本標準之 重大經濟犯罪,其餘條文亦同。 二、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三 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五條、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等罪, 均可能對個人財產法益造成重大侵害,爰明定被害人數三十人以上或被害金額或 所獲利益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即屬本標準之重大經濟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