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0:56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6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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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主任行政執行官或行政執行官,應勤加視察管收
      處所,並將視察情形陳報分署長及通知原裁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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