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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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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第 51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業執照時,應收取證書費、審查費及執照費 ;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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