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第 46 條
本法施行前,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任用之現職法醫師,經改依公務人
員任用法任用後,其以相當醫事級別參加考績等次,准予比照原銓敘審定
合格實授職等考績等次合併計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按年核算取得高一職等任用資格;於取得薦任第九職等資格後,所餘考
績及年資,得比照合併計算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考績
及年資;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適用原有關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