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9:38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第 43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限制執業範圍、停業、廢止執業執照及廢止法醫師證書
,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