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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第 37 條
未具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本法規定之法醫師業務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合於第四條規定之實習。
二、醫師、醫事檢驗師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律執
    行業務,而涉及本法所定業務。
三、行政機關及學校從事鑑定之人員,依相關法律、組織法令規定執行職
    務或業務,而涉及本法所定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