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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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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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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第 18 條
法醫師應親自執行業務,並製作紀錄,載明執業內容。 前項紀錄應親自簽名或蓋章,並加註執行年、月、日。 前項紀錄應保存二十年。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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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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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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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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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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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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