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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4.10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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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資訊公開法
公發布日: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第 12 條
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
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前項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
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十日內表示意見。但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已表
示同意公開或提供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所在不明者,政府機關應將通知內容公告之
。
第二項所定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未於十日內表示意見者,政府機關得逕為
准駁之決定。
  • 憲法法庭判決0
  • 司法解釋0
  • 判例0
  • 法律問題0
  • 行政函釋20
  • 相關法條0
  • 歷史法條0
  • 立法理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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