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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2 條
1.
發文日期:111.03.07
要  旨:
有關宗教團體函送主管機關備查之組織章程,係依據監督寺廟條例、辦理
寺廟登記須知等規定辦理所管寺廟登記事項業務之文件,屬政府機關於職
權範圍內取得之資訊,除已歸檔而應優先適用檔案法外,有政府資訊公開
法之適用,則除有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予提供
2.
發文日期:110.07.23
要  旨:
有關貴部推動電子發票行動化服務,是否涉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限制公開
範疇及是否有收取費用之必要性乙案之說明
3.
發文日期:108.12.04
要  旨:
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涉及其
營業上秘密,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自應限制公開
或不予提供;惟對公益有必要者,則不在限制範圍。是否有應限制公開或
不予提供之資訊,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應由機關本於職權判斷
4.
發文日期:106.05.19
要  旨:
財團法人財產證明文件得否公開,應由持有資訊機關依其具體個案,就公
開政府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法人之權利、競
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個案比較衡量判斷,至是否有其他公開或不予
提供事由,涉具體個案事實認定,宜由持有資訊之機關本於權責審認
5.
發文日期:106.03.31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係基於利益衡量原則,給予受通知
者表示意見機會,惟受通知者並不得要求政府機關僅得將受申請資訊提供
給特定申請人;另申請人使用取得政府資訊時,仍應注意不得違反其他法
律規定
6.
發文日期:105.11.04
要  旨:
民眾申請其母承租權移轉資料,似非屬特定程序進行中案件,應適用政府
資訊公開法,如資料涉及現承租人權益,應先依該法第 12 條規定辦理,
又相關資訊是否提供,應由政府機關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
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或營業上秘密」間,個案權衡判斷
7.
發文日期:105.10.31
要  旨:
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採購契約中廠商之個別資料,若涉及得標廠商營業上
秘密或經營事業資訊等,固應限制公開或不予公開,除此以外契約文件,
並非廠商經營事業有關資訊或企畫書文件,若未證明涉及智慧財產權及廠
商商業秘密,仍應予以公開並得依人民申請提供;另得標廠商投標單、清
單載有投標者投標(履約)內容,乃民眾監督履約之工具,尚非得為拒絕
申請政府資訊之理由
8.
發文日期:104.08.26
要  旨:
法務部就「研商機關公開得標廠商投標文件及採購契約事宜會議紀錄及相
關疑義乙案」之說明
9.
發文日期:104.07.28
要  旨:
人民團體所報會員名冊等資料是否得提供民意代表問政所需或其他公益團
體閱覽、複印,事涉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仍宜由政府資訊保有機關本其權
責及相關法律規定,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
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或營業上秘密」間審認
10.
發文日期:104.07.09
要  旨:
宗教主管機關就非利害關係人申請,提供宗教團體成員名冊應經當事人同
意或符合公益必要性及比例原則;提供管理章程、財產資料及財務收支應
先以書面通知宗教團體,給予機會表示意見,但主管機關仍應依職權判斷
並不當然受該意見拘束
11.
發文日期:104.03.24
要  旨:
祭祀公業條例第 7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2 條等規定參照,主管機關
依當事人申請提供清查祭祀公業土地公告相關資料,尚無損及祭祀公業及
其派下員隱私或資訊秘密等權益,應無適用上述該法之必要,惟如有非屬
該該條所定清查公告資訊,則仍有該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適用
12.
發文日期:102.04.19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檔案法第 18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等規定
參照,申請閱覽或複印者,應視是否為行政程序進行中之案卷而適用不同
規定,由行政機關視具體個案情況,分別依上述規定決定是否提供
13.
發文日期:101.11.19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5、12、18  條規定參照,政府資訊保有機關應本諸權
責,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
私權益或營業上祕密」間,個案權衡判斷;又如該資訊屬得以直接或間接
方式識別個人資料,仍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14.
發文日期:101.04.02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等規定參照,政府因主管業務而擁有公會、工會
、公司資料是否屬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資訊,仍
應以個別資訊之內容是否涉及營業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為判斷
15.
發文日期:100.12.06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檔案管理局組織條例第 10 條等規定參照,如
為辦理檔案審議及管理與應用政策諮詢設管理委員會,該會為機關內部任
務編組,非機關組織型態,非屬「合議制機關」,故委員名單尚非應主動
公開之政府資訊
16.
發文日期:100.10.03
要  旨:
有關行政院所屬各部會應主動公開人民申請政府資訊遭拒絕案件統計資料
,行政院所屬各部會彙整公布統計資料之事宜
17.
發文日期:100.05.24
要  旨:
參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7  款、第 12 條第 2  項等規
定,政府資訊保有機關就「公開資訊欲增進之公益或保護人民生命、身體
、健康有必要」與「不公開資訊所保護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
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間,為個案權衡判斷
18.
發文日期:099.12.03
要  旨:
有關縣市議會經大會決議以議會名義正式函請縣市政府提供決標後公共工
程之「工程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是否屬契約附件應主動公開
或是否符合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宜由主管機關就具體個案事
實,本於權責依法審認之 
19.
發文日期:099.10.27
要  旨:
有關地方政府辦理 BOT  案,其申請人所提送申請文件暨簽約廠商之投資
執行計畫書可否對外公開,應由該資訊保有機關本於權責,就「公開資訊
欲增進之公益或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與「不公開資訊所保
護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間,予以個案
衡量判斷,如認部分資訊確有限制公開事由存在,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
定,僅公開未涉限制公開事由之部分資訊
20.
發文日期:099.04.12
要  旨:
祭祀公業條例第 11 條之公告事項,係屬法律明定應公開之事項,具有周
知大眾之意,縱使於公告期間經過後,仍不改變其「業已公開」之本質,
惟民眾申請提供祭祀公業申報或備查文件,如有非屬該條例所稱之公告事
項者,則仍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2 條及第 18 條規定之適用